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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合规系列 | 光伏项目类型梳理 作者:鲁轲 时间:2022-11-08 点击数: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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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擅长领域:能源、投资并购等

在加入志霖律所前,鲁律师曾在江山控股(00295.HK)、阳光时代律所、金诚同达律所等单位任职,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投资并购、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招投标等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尤其对能源电力行业较为熟悉,参与过百余个能源项目的并购工作。鲁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一、前言

光伏是新能源的重要形式之一。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规范光伏行业发展,其中涉及多种项目类型,各种类型的项目关系较为复杂。

本文试按时间顺序就陆续出现的项目类型进行梳理,以期为行业从业者正确认识和把握不同类型光伏项目的特点提供帮助。

二、不同时期的光伏项目类型

(一)第一阶段:行业爆发前夜(2012年之前)

1.独立光伏电站、分散型和集中型兆瓦级联网光伏示范性电站

1995年1月5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科委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的通知》提到,目前西藏的9个无水力无电县中,已建成2个功率分别为10千瓦和20千瓦的光伏电站,其余7个已纳入国家计划正在兴建之中。……在2000年前完成西藏9个无电县独立光伏电站的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小功率光伏系统,建立分散型和集中型兆瓦级联网光伏示范性电站,太阳能开发利用总量到2000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123万吨和467万吨标准煤。

上述文件是作者找到的较早的一份关于光伏项目类型分类的文件,其中提到独立光伏电站、分散型和集中型兆瓦级联网光伏示范性电站等概念。通常理解,独立光伏电站是与并网光伏电站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不与公共电网相连接的光伏发电系统,也称为离网光伏电站;分散型和集中型兆瓦级联网光伏示范性电站均是与公共电网相连接的光伏发电系统,大体相当于现在的分布式和集中式光伏电站。

2.中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风能互补发电系统

1996年5月13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通知》提出,推广使用高效、低成本的中、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风能互补发电系统。在沿海和西北、内蒙古等省区推广光伏发电、风力发电。

国家在1996年提出在沿海和西北、内蒙古等省区推广光伏发电,将光伏项目的建设范围从西藏无电县扩大至其他省份,同时提出了推广太阳能风能互补发电系统的构想。

3.太阳能光伏发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国家计委 2001年5月26日发布 计规划[2001]711号)指出,把新能源开发当作实施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在资源条件好、具备并网条件的地区,发展大型并网风力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等。继续加快农村能源商品化进程,在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风柴蓄独立供电系统和生物质能转化、地热、小水电、薪炭林等。

该文件提出在资源条件好、具备并网条件的地区发展大型太阳能光伏发电,在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未涉及具体的项目类型。

4.离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工业用光伏电源、零能耗太阳能综合建筑

2005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第2517号),其中对太阳能发电的类型进行了说明,其中离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用于为电网不能覆盖地区的居民供电,包括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两种形式;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用于为电网供电,包括建筑集成太阳能光伏发电;工业用光伏电源用于为分散的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公路道班、广播电视、卫星地面站、水文观测、太阳能航标、公路铁路信号及太阳能阴极保护系统等提供电力;零能耗太阳能综合建筑指通过在建筑结构(屋顶和外墙)中集成太阳能集热器(实现太阳能采暖系统和空调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电池来满足建筑的所有能源需求。

该文件对光伏发电的应用场景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说明,实操指导意义比较强。

5.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小型光伏电站

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1]在“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努力与成就”部分提到,到2005年底,光伏发电的总容量约为7万千瓦,主要为偏远地区居民供电。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部分提到,在偏远地区推广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建设小型光伏电站。

上述文件中出现了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和小型光伏电站的表述,并未区分是否并网。作者认为,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和小型光伏电站均可能是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或并网光伏发电系统,二者区别主要在于建设地点和通常规模大小的不同,但结合上述文件的背景,当时推广的应主要为独立光伏发电系统。

6.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

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向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陕西等8个省(区)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决定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并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建设要求,主要包括:电站建设规模应不小于5兆瓦;电站建设占地应主要是沙漠、戈壁、荒地等非耕用土地;电站应靠近电网,易于接入,并可考虑与大型风电场配合建设;电站投资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以上网电价为主要条件进行选择,高出当地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在全国进行分摊。

7.光伏发电城市应用工程

2008年3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610号),该文件在开发利用现状部分提到,为了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国家组织实施了“送电到乡”工程,有力地推动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应用。到2005年底,全国光伏发电总容量达到7万千瓦,在12个县城、700多个乡镇建设了独立光伏电站,推广了50多万套户用光伏系统,极大地推动了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在太阳能光伏发电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部分提到,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和小型光伏电站,积极解决西藏、青海、内蒙古、新疆等边远地区无电户的基本生活用电问题,建设光伏发电系统10万千瓦。启动光伏发电城市应用工程。在太阳能资源较好的大中城市开展光伏屋顶、阳光照明等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建别墅等高档住宅区和城市标志性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在封闭管理的住宅区、旅游景区以及城市交通照明和景观亮化工程,提倡应用光伏发电照明。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主要标志性建筑区和建筑物上成规模地安装光伏系统。到2010年,城市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达到5万千瓦。开展光伏电站试点。在西藏、甘肃、内蒙古、宁夏、新疆、甘肃等太阳能资源丰富、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建设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总容量达到5万千瓦。

发改能源〔2008〕610号文提出“启动光伏发电城市应用工程”,将光伏项目的应用场景从无电地区供电和非耕用土地上的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扩展到了城市住宅区和标志性建筑屋顶、城市交通照明和景观亮化等领域。

8.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3],提出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组织支持开展一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综合考虑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现阶段在经济发达、产业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实施送电下乡,落实国家惠民政策。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办公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财办建〔2009〕34号)提出,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主要安装类型包括:①建材型,指将太阳能电池与瓦、砖、卷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如光伏瓦、光伏砖、光伏屋面卷材、玻璃光伏幕墙、光伏采光顶等;②构件型,指与建筑构件组合在一起或独立成为建筑构件的光伏构件,如以标准普通光伏组件或根据建筑要求定制的光伏组件构成雨蓬构件、遮阳构件、栏版构件等;③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指在平屋顶上安装、坡屋面上顺坡架空安装以及在墙面上与墙面平行安装等形式。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推出与发改能源〔2008〕610号文提出的“启动光伏发电城市应用工程”一脉相承,为今后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9.金太阳示范工程

2009年7月1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4]文件的发布拉开了“金太阳示范工程”的序幕。通知指出,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

财建〔2009〕397号文的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由此可见,金太阳示范工程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光伏发电应用工程(如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和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还包括技术产业化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等,但是资金支持范围并不包括享受《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财政补贴的项目和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10.分布式光伏发电

2012年9月14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98号),提出光伏发电适合结合电力用户用电需要,在广大城镇和农村的各种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推广分布式光伏系统。示范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用电负荷需求和安装条件,所发电量主要满足自发自用。该文件是国家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之一。

(二)第二阶段:高速发展时期(2013年~2018年)

1.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伏电站

2013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该文件是国务院首次就光伏产业发展问题专门发文,其中提出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伏电站”的二分法,并分类制定电价和补贴政策,意义重大。之后,国家能源局分别于同年8月29日和11月18日印发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与国发〔2013〕24号文一同构成此后一段时期光伏项目管理领域的指导性、基础性文件。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未对“光伏电站”的含义进行界定,仅在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含义进行了明确,根据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2.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013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公司下发的《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才(2013)2044号)首次提出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概念,并对两类项目纳入补助目录的申请程序、发票开具和补贴标准问题作了区别对待。如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需要自行填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而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按月上报备案;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意见出具之前,公司所属电网企业对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往来账户支付补助资金和购电费,而其他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网企业按照税票金额分别计列购电成本和进项税金。

3.光伏基地、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2014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要求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有序推进光伏基地建设,同步做好就地消纳利用和集中送出通道建设。加快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稳步实施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加强太阳能发电并网服务。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到2020年,光伏装机达到1亿千瓦左右,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

该文件首次提出了光伏基地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概念。

4.“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5],要求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对于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且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上网的项目可在符合规定条件时转成“全额上网”模式。这两种模式执行的电价政策不同,具体将在今后的文章中专门梳理,此处不再展开。

此外,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还创设了一种特殊的项目类型,即“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指的是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该类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光伏电站项目。

5.光伏扶贫项目

2014年10月11日,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7号),开启了光伏扶贫工程的大幕。光伏扶贫工程的目标是:利用6年时间,到2020年,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支持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内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二是片区县和贫困县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使贫困人口能直接增加收入。

2016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对光伏扶贫的模式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根据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在保障扶贫对象每年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光伏扶贫建设模式和建设场址,中东部土地资源缺乏地区,可以村级光伏电站为主(含户用);西部和中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

2016年5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和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印发的《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又细化了光伏扶贫项目的分类,具体包括屋顶光伏扶贫项目/户用系统、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村级光伏电站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6]。

另根据《第一批扶贫项目补贴目录》和《第二批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电站类型分为户用电站、村级电站、联村电站和集中电站四类。

由上述系列文件可知,光伏扶贫工程中的项目既包括分布式光伏项目,也包括光伏电站项目,是光伏产业发展和扶贫工作相结合的产物。

6.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015年3月1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首次提出“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区分方法(注:《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3号)采用的还是“分布式光伏”和“光伏电站”的表述),并首次提出“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概念。

此外,国能新能(2015)73号文还规定,鼓励各地区优先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与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不同的是,其将该类项目从原来“分布式光伏”和“光伏电站”二分法下的“光伏电站”项目划为新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二分法下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7.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015年9月2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首次也是唯一一次提出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概念,二者主要区别是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按月代为填报项目备案信息,并打包报送至信息平台;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前,由项目单位登录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8.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

2016年1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通知》(财办建(2016)9号),其中提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通知》有关要求一并申报,并注明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

该文件摒弃了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中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提法,而采用国家电网才(2013)2044号文中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表述。

9.光伏发电“领跑者”基地

2016年3月2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印发<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6)89号)提出,扩大光伏发电“领跑者”基地建设规模。

10.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的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和光伏发电领跑基地项目

2016年5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从建设规模管理角度将光伏项目分为三类:一是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的项目,二是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三是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

其中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的项目又包括三种,分别是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项目(在明确试点相关政策的同时对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专门作出安排),以及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项目(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54号),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包括应用领跑基地和技术领跑基地,其中应用领跑基地通过为已实现批量制造且在市场上处于技术领先水平的光伏产品提供市场支持,以加速市场应用推广、整体产业水平提升和发电成本下降,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技术领跑基地通过给光伏制造企业自主创新研发、可推广应用但尚未批量制造的前沿技术和突破性技术产品提供试验示范和依托工程,以加速科技研发成果应用转化,带动和引领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市场应用。由此,光伏发电领跑基地项目又分为光伏发电技术领跑基地项目和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项目。

11.光伏扶贫项目、光伏复合项目和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

2017年9月25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7],从项目用地管理角度将光伏项目分为光伏扶贫项目、光伏复合项目和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三类,这三类项目具体的用地管理要求会在以后的文章中涉及,此处不再展开。

12.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018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459号),通知规定,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这里首次采用“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说法,有别于之前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和“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能旨在排除企业投资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有)。

(三)第三阶段:平价上网时代(2019年至今)

1.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

2019年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拉开了光伏项目平价上网时代的大幕。通知要求,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资源、消纳和新技术应用等条件,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

2.工商业分布式和户用分布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首次提出工商业分布式和户用分布式的概念,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大体相当于之前的“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或“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光伏扶贫项目、户用光伏、普通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组织实施的专项工程或示范项目和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

2019年5月28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要求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严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根据该文件附件2《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自2019年起,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分以下五类:(1)光伏扶贫项目,包括已列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和国家下达计划的光伏扶贫项目;(2)户用光伏: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3)普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4)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5)国家组织实施的专项工程或示范项目,包括国家明确建设规模的示范省、示范区、示范城市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光伏发电项目等。其中户用光伏根据切块的补贴额度确定的年度装机总量和固定补贴标准进行单独管理;除国家有明确政策规定外,普通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组织实施的专项工程、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普通光伏项目),原则上均由地方通过招标等竞争性配置方式组织项目,国家根据补贴额度通过排序确定补贴名单。

根据《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附表《XX省(区、市)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申报表》,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类型包括“普通光伏电站(集中式光伏)”、“全额上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4.智能光伏示范项目

2019年8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和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2019〕200号),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光伏“领跑者”基地所在地的企业和项目、光伏储能应用项目、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项目(BIPV)优先支持。该文件系首次提出智能光伏示范项目的概念。

5.光伏竞价转平价上网项目

2020年9月3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关于公布光伏竞价转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0〕107号),共有1229个、装机规模799.89万千瓦的项目列入光伏竞价转平价上网项目。

6.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

2021年5月1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要求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并首次提出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的概念。其中,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7.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

2021年6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根据各地报送的试点方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同年9月8日下发《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的676个试点县(市、区)全部列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在该试点工作项下开展建设的光伏项目即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

8.大型光伏发电基地项目

2022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提出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国家能源局于2022年3月1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2〕31号)提出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

此外,国务院于2022年5月2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亦要求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

2022年7月27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李创军在国新办就“加快建设能源强国 全力保障能源安全”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支撑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提高能源安全保供能力、扩投资稳增长的重要举措。国家能源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把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的建设作为“十四五”新能源发展的重中之重。

截至本文撰稿之时,第一批基地项目已经全面开工建设,第二批基地项目清单已经印发,第三批基地项目的申报已经陆续启动。可以预见,大型光伏发电基地项目将成为“十四五”期间光伏项目发展的重头戏。

三、总结

纵观光伏项目类型演变过程可以看出,项目类型名目繁多的原因之一是政策文件中的用词不断变化,对同一事物没有一成不变的称谓;另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分类标准不一致,使不同概念间呈现错综复杂的关系,现梳理总结如下:

1.从装机地点和规模角度大体可分为集中式光伏项目和分布式光伏项目两类,其中分布式光伏项目可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自然人分布式和非自然人分布式或户用分布式和工商业分布式,可根据装机地点的不同分为屋顶分布式和地面分布式,又可根据上网模式的不同分为“全部自发自用”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和“全额上网”项目;

2.从是否享有国家补贴角度可分为平价上网项目、低价上网项目和需要国家补贴的项目,其中后者还包括竞价项目,随着平价上网时代的到来需要国家补贴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将逐渐固定(户用光伏项目或可持续);

3.从是否与公共电网相连接可分为独立/离网光伏项目和并网光伏项目,其中独立/离网光伏项目开始时主要为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而出现,现并网光伏项目已占据行业主流;

4.从用地监管政策角度可分为光伏扶贫项目、光伏复合项目和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

5.从并网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

6.从是否存在与其他能源形式相互补充的角度可分为单一光伏项目和多能互补光伏项目(如风光互补项目、水光互补项目、光储一体化项目、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等)。

此外,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陆续推出过“送电到乡”工程、光伏发电城市应用工程、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金太阳示范工程、光伏领跑者基地、光伏扶贫工程、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和大型光伏发电基地等专项工程,这些工程项目都是集中式光伏项目和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具体应用。

目前,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新的光伏项目类型已经出现,如海上光伏等。展望未来,光伏项目将在国家“3060”双碳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承担重要角色,项目类型有望在实践中不断创新。

(正文完)


[1]该文件已被《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5年11月27日发布;2015年11月27日实施)废止。

[2]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1月1日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废止。[3] 该文件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8月18日发布;2016年8月18日实施)废止。

[4] 该文件已被《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2015年4月2日发布;2015年4月2日实施)废止。

[5] 该文件已被《国家能源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年11月8日发布;2019年11月8日实施)废止。

[6] 开始时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后来,根据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于2018年3月26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的规定,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7] 该文件已于2022年9月24日五年有效期届满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