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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之专利二次许可模式初探——以“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 作者:李彦波 曾迪 时间:2022-11-10 点击数: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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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彦波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电学和磁学领域

加入志霖之前,李彦波曾供职于北京正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相关工作9年,曾代理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大量专利案件。加入志霖后,李彦波曾代理大量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专利行政诉讼和专利侵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的技术领域为电学和磁学。

李彦波曾代理的客户包括:高通、同方威视、美的、深圳迈瑞、上海良信、通富微电、深圳韶音、小米等。


曾迪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投融资,并购,私募与投资基金

曾迪律师拥有法、工双背景学历,曾在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曾律师擅长知识产权、商事诉讼及投融资并购业务,曾经服务的客户有高通、阿里巴巴、腾讯、360、汉能、顺丰、美的、小米、中兴等明星企业,也有三星、浦项制铁、台达电、英业达、同方威视、飞天诚信、富士通、天音等国内外知名公司,以及清华大学、中科院高能所、北航、中船711所等科研院所。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模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转让应收账款模式、质押贷款模式以及二次许可模式四种。其中,知识产权二次许可模式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中首创的交易模式,尤为值得关注。本文将以“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对专利二次许可模式的基础资产构建和交易结构予以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专利二次许可模式的特征和优势进行初步探析,以飨读者。

一、专利二次许可模式的出现

2019年9月11日,广州开发区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为“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这是我国第一支纯专利证券化产品。该产品的基础资产为多家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的专利权许可费用,其包括威创、华银医学、佳德环保、立达尔生物、中设机器人等11家民营企业的103项发明专利和37项实用新型专利。该产品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为广州开发区金控集团子公司广州凯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得公司”),发行规模为3.01亿元人民币,债项评级达到AAA级,最终发行票面利率为4%。[1] 通过该产品的发行,11家民营企业均获得300万元至4500万元不等的融资款项,并且融资成本较低,这毋庸置疑有助于11家民营企业解决其融资难题。

2022年8月8日,随着最后一笔专利许可费成功到账,“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已经完美收官。对此,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局长钟梓坚表示,“全国首单纯专利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成功运作,充分验证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这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

二、“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构建流程

“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构建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专利权人(11家民营企业)与凯得公司签署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第一次许可),许可期限为5年,凯得公司一次性向专利权人支付5年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获得专利再许可权,并以专利权再许可使用费作为该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

然后,凯得公司分别与各专利权人(11家民营企业)再次签署专利许可合同(第二次许可),将各项专利许可给各专利权人(11家民营企业)使用,供其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专利权人(11家民营企业)每个季度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并以此构成该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源,并将专利权质押给凯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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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构建流程可以看出,专利权人(11家民营企业)先将专利许可使用权授予凯得公司,凯得公司再将专利许可使用权反向授予专利权人(11家民营企业)并将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在此过程中专利权经历了两次许可,“专利二次许可模式”的称谓即来源于此。

三、“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兴业证券作为管理人设立和管理“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凯得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转让上述基础资产到“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以此实现凯得公司与“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之间的风险隔离。广州开发区金控集团公司对“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做出流动性支持承诺和差额支付承诺,实现对“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的增信和担保。“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兴业证券作为承销商向投资者推销该证券,中信银行等投资机构作为投资者认购该证券并支付相应的购买资金,该资金作为募集资金支付给“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再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凯得公司。专利权人(11家民营企业)以专利客户(即专利权被许可者)的角色获得专利许可使用权,并按季度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该许可使用费用作为现金流经由监管银行和托管银行支付给等级托管机构,等级托管机构再将其作为本金和收益兑付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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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利二次许可模式的特征和优势

笔者认为,与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转让应收账款模式和质押贷款模式相比,专利二次许可模式具有如下特征和优势:

其一,专利二次许可模式更符合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其余三种模式均基于传统的ABS(Asset-Backed Security)模式,仅仅是将传统的“有形资产”例如租赁租金、应收账款和小额贷款等简单替换为无形的知识产权资产,实现起来比较容易,但没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具有可重复授权许可的特性,例如将一项专利权授权许可给A公司使用的同时,还可以将其授权许可给B公司和C公司使用,并且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对专利技术的使用均不会导致专利权本身的减损。鉴于此,专利二次许可模式中,专利客户可以为多个专利技术实施主体,这有利于专利技术的高效实施、转化,也有利于分散风险,例如A公司对专利技术的实施失败,并不影响B公司和C公司对专利技术的实施。

其二,专利二次许可模式更有利于专利技术向产业的转化。“广州开发区专项计划”有一个突出的特征——专利权人与专利客户实际为同一主体,均为上述11家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专利客户而言,专利权人(11家民营企业)更熟悉专利技术,更容易将其应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从而能够使专利技术更快更好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产品和产业上的“生产力”。

五、几点思考

以下是笔者的几点思考:

首先,知识产权证券化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宏观大趋势,相比于传统的ABS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主体往往是拥有“硬核科技”的企业,他们可能没有不动产、没有大额应收账款,但有核心技术,有成长为独角兽的禀赋。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给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途径,企业和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均未来可期!

其次,相比于传统ABS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更注重“知识产权”本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知识产权,尤其是企业独有的专利、技术秘密,除资产估值、授信担保、产品发行之外,应从法律和技术上对标的知识产权进行清晰的认定,因此作为基础资产的技术的新颖性(是否与之前技术相同或等同)、创造性(是否有足够的创造高度)、稳定性(专利权是否容易被竞争对手无效)的分析和判断至关重要。

再次,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尤其是以专利权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专业的专利律师的参与。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是基于法律规则下拟制的权利。知识产权证券化参与人员既要能够搞懂技术本身,又要娴熟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否则,将影响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价值判断,例如一项从产业实施角度看上去的“好技术”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授权,一项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则不一定是产业实施需要的“好技术”。因此,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专利律师将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扮演必不可少且至关重要的角色。

六、结语

知识产权证券化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宏观大趋势,给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途径。专利二次许可模式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中首创的交易模式,该交易模式可谓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与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转让应收账款模式和质押贷款模式相比,专利二次许可模式更符合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更有利于专利技术向产业的转化。今后,在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中,专利二次许可模式很可能会展现其强大的“生命力”,对实现科技与资本的相互赋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期待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美好明天!


参考文献:

1、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蓝皮书,2020年04月。

2、“广州开发区全国首单纯专利资产证券化项目顺利收官”,《广州日报》,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