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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房顶搭建的光伏发电设备对相邻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妨碍达到了应予拆除的程度? 作者:谢阳 陈钰琦 时间:2022-09-14 点击数: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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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阳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劳动雇佣,破产与重整,投融资,并购

谢律师在计算机、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医疗、建筑等行业拥有丰富执业经验。得益于在诉讼和非诉讼领域二十年的执业经历,谢律师可将诉讼和非诉讼经验紧密的结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谢律师曾服务的客户包括:字节跳动、滴滴、地平线机器人技术、平凯星辰、奇虎360、中化集团、安邦保险、联想集团、神州数码、TCL、中国电子科技集团、迈普通信、民生银行、内蒙古银行、安信证券、中国环球租赁、广汇租赁、日本东芝、美国科伦比亚传媒、日本信越化工、日本揖斐电电子、汉能光伏、中国节能集团、中建一局、歌尔集团、拜博医疗集团等。


陈钰琦 

实习律师


一、裁判要旨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他方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各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基于相邻权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之间对于妨碍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相互之间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亦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二、案例

案例来源

关励勤、张健旗相邻关系纠纷

案号

(2022)粤07民终918号

案件事实

被告张健旗的房屋顶层紧邻原告关励勤的房屋外花园的围墙,原告关励勤主张张健旗在其房屋南侧搭建的光伏发电设备是违章建筑,设备过高,导致其房屋视野受阻,通风、采光和日照均受到严重影响,应予以拆除。

三、法院观点

1、未明显影响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从现场勘查情况和当事人提交的图片等证据来看,张健旗搭建的光伏发电设备距其房屋顶层平台地面的高度约为3.8米,距关励勤的房屋的水平距离约为5米,即光伏发电设备距地面的高度与关励勤的房屋距光伏发电设备的距离之比例约为1比1.3,该光伏发电设备对关励勤的房屋的遮蔽并不十分严重,只是对关励勤的花园中靠近光伏发电设备一侧的日照和采光有较小部分遮挡,并未明显影响关励勤所居房屋的通风和采光,且光伏发电设备为棚架式支撑,四周并未围蔽,区别于全封闭结构。因此,涉案光伏发电设备在通风、采光和日照方面对关励勤的生活和房屋的使用造成的影响较为轻微。本案中,关励勤也未能就张健旗搭建的建筑物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侵害的主张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其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案涉光伏设备经过了备案和审批,且是否违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此外,关励勤在本案中主张涉案光伏发电设备是张健旗私自违章建筑,但从张健旗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光伏发电项目是经过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通过以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的审批通过,况且,涉案光伏发电设备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审查的范畴,本案对此不予审查。

四、妨碍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判断标准及容忍义务

我国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有关日照、通风、采光的妨碍行为的判断,系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反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义务。国家以行政规范这种公法性质的文件调整毗邻建筑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现代社会公法相邻关系与私法相邻关系交错的特征。

我国的一些相关建筑规范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日照、采光等作了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间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如该标准4.0.9条在对住宅建筑间距作出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对特定情况作出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 

该标准是判断日照妨碍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本地区的相关规范,在不与国家规范相冲突的情况下,相关地方性规范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日照妨碍的参考。

五、合规建议

1、在处理妨碍通风采光的邻里关系案件中,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对于法官审理案件争议焦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建议在光伏项目建设之前做好实地考察,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制订的规划设计规范评估是否不合理的遮挡其通风、采光和日照,并根据不同地方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合法的报建、备案手续。

2、当相邻方对光伏建设方采光有遮挡情形时,建设方要把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合理提出诉讼请求;对遮挡行为造成损害类型要有预判,无论是发电量的减少还是发电设备的损毁,要注意证据特点,及时有效、全面客观的收集损害证据,才能为维权获得支持奠定基础。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