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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世家”商标无效宣告案落下帷幕,“小米”商标以驰名商标条款获得保护 时间:2021-12-31 点击数: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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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霖律师事务所接受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小米公司”)的委托,对 “小米世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2021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小米世家”商标无效争议做出裁决,认定“小米”商标以驰名商标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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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网络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申请注册的第16552283号“小米世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手提包”等商品上。

该商标完整包含了“小米”二字,与“世家”组合一起也未形成能够区别二者的其他显著含义,应属于《商标法》所指的近似商标。但由于其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小米”商标最初注册并赖以知名的手机商品并不在相同的商品群组,也未被划分为类似商品,由此该商标于2016年8月获得了注册。

然而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确极易使不明真相的普通消费者误将所谓“小米世家”销售的商品与我们原本熟知的“小米”产生关联,进而基于对“小米”品牌的喜爱和信赖,错误地购买了与“小米”毫无关联的商品。事实上,我所在代理该起无效宣告案件中,通过之前该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中所展示的使用证据了解到,在某知名电商平台的一家名为“小米世家旗舰店”商铺内确有“小米世家”的手提包等商品在售,如此一来,由于商标近似所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的风险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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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接受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小米公司”)的委托,对第16552283号“小米世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从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详细搜集并整理了“小米”商标于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用以证明2015年以前的“小米”商标已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达到了中国公众所广泛熟知的驰名程度。并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为法律依据主张获得跨类驰名保护。

2010-2015年间,小米公司曾先后在人民日报、中国经济周刊等报纸期刊以及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等节目中对“小米”商标进行宣传,网络搜索量和关注度也随之增长,并在一段时间内高于其他品牌手机。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也都表示小米公司为我国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并认可了“小米”商标卓越的品牌号召力。“小米”商标也从2011年最初获得的“十大新锐品牌”一跃成为中国智能手机市场最具竞争力品牌,成为名副其实北京市著名商标,乃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

此外,要适用上述驰名条款,还应具备商品之间须存在密切关联这一法律要件。本案中,系争商标本身不仅完整包含了“小米”商标,其指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也与小米公司多年经营并赖以知名的商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关系。“小米”商标知名的第9类商品,如笔记本电脑等通常会配备形如公文包、手提包、背包状的电脑包,两类商品通常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共通性。系争商标于该类商品上的使用,在客观上极易误导公众认为系争商标指向的商品与“小米”商标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无形中不正当利用了“小米”商标的良好商誉,无偿占用了小米公司因努力付出和大量投资所换来知名度的利益成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近日针对该起无效宣告案件做出以下裁定: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发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综合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其商标广告宣传、销售、获得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手提电话”商品上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小米世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小米”,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在“背包”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及申请人相联系,从而不当利用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