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高净值人士的焦虑不已的银税联网真的要开始了吗? 作者:段从军 时间:2022-12-06 点击数: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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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高净值人士财务和税务咨询、CRS咨询、公司上市税务咨询、企业税务咨询、国际税收服务、并购重组税务咨询
段从军先生是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在加入志霖之前,段先生曾在某央企集团、某外资集团中国区总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目前,坊间各种对金税三期、金税四期,或是其他税务征管趋势的解读中,银税联网几乎成为必备的热点话题。在各种让高净值人士瑟瑟发抖的解读中,频频提及银行和税务机关系统对接,实现银行开户信息和数据对税务机关的实时共享。考虑到高净值人士及其企业大部分的经济和非经济活动,最终会通过银行资金的形式进行反映,这样的解读无疑触及到了高净值人士最为担忧的隐私保护问题,引起高净值人士的高度关注和部分高净值人士的恐慌。为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银税联网进行相应的澄清,以便高净值人士正确对待银税联网一事。
一、银行相关法规未规定银税联网
对存款人隐私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各大商业银行的通行规则,也是维持各大银行正常运作的信用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中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存款账户。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法未明确规定银行需要将相关存款账户信息通过银税联网方式交换给税务机关,这实际上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对存款人隐私的一种保护,而无需考虑隐私保护之下的是合法行为还是非法,是道德行为还是不道德行为,亦无需考虑其行为是涉税还非涉税(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税法亦未规定银税联网
从商业银行法来看,如无法律特别规定,银行是可以拒绝他人或单位查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为此要确定银税能否联网,还需要看税收相关法律规定,而与银税联网最相关的法律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个人所得税法”)。
(一)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银税联网
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银行和税务系统要联网,但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两种情形下可查询相关人员或单位的相关银行账户情况,具体如下:
可查询对象 | 适用情形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
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 | 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
从以上可以看出,目前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银行需要将相关存款账户信息通过联网交换给税务机关。
(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银税联网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71号) 则要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将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可供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在内的单位和个人查询。
从上述法规看,在涉及个人所得税(包括但不限于高净值人士的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个人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但法规并没有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将高净值人士的存款账户信息通过联网方式共享给税务机关,只是规定其具有协助的义务。即便是法规中规定银行要配合提供信息给税务机关的个人专项附加信息,也不是通过银税联网的方式来解决的。此外,在税务机关官方披露的相关信息中,也从未提及银税联网一事。
因此,笔者初步判断,在现有法规之下,由于商业银行对存款人信息保密性要求及相关法规限制,银税联网并由银行将相关存款账户信息通过银税联网方式交换给税务机关的可能性不大。各种大行其道的银税联网或是曲解了相关文件的精神,或是进行了过度的解读,高净值人士大可不必为此担忧。
三、高净值人士不能因银税不联网而忽视银税信息交换
目前虽然银税不联网,但实际银行和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则是有法可依的。目前,银税信息交换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税局单向要求银行提供涉税信息
如前分析,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两种情况下可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以及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说,商业银行是否属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仍值得商榷)有协助税务机关确认个人的金融账户信息的义务。上述方式都是税局单向要求银行提供涉税信息,其往往是在税务机关掌握了一定的税收违法证据或担心税款流失(高净值人士尤其不能忽视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掌握税收违法证据的能力)或法律明确规定银行须单向配合的情形。
(二)税局和银行双向交换信息
除税局可单向要求银行提供涉税信息外,目前国家亦规定了税局和银行双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税信息)交换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的明确要求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称“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并明确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等多政府部门开展三反的风险管理,通过合作机制,严厉打击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在这一合作机制下,三部门会基于三反的需要进行一些信息的共享。
如笔者了解的某案例,因涉及相关人员行贿受贿,由于受贿人东窗事发,监委则将行贿人相关信息通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行贿人所投资的企业偷税漏税进行全面税务稽查。又如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税局传递了该报告,最终税务机关核实黄某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因此,虽然银税不联网,但税务机关和银行之间银税信息的交换同样能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高净值个人及其企业的不合规性。
四、尾言
如前分析,现阶段银税联网实际是个伪命题,目前的法律框架尚难支持银行和税务系统的直接对接,高净值人士大可不必担忧银行和税务机关的联网问题,但同时高净值人士切不可由此得出自身的税务及其他问题不合规就不能被税务机关发现的结论。税务机关的大数据分析及银税信息的交换同样能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高净值个人及其企业的不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