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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霖代理“东风”商标定牌加工案再审获得胜诉 时间:2018-04-09 点击数: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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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8日,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39号民事判决书。最高院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维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常佳公司的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贸易分工与经贸合作日益紧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应当结合国际经贸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对特定时期特定市场的交易形式进行具体分析,才能更准确的适用法律。就本案而言,再审申请人常佳公司与印尼PT ADI公司签订委托书接受该公司委托,依据印尼PT ADI公司合法拥有的商标权生产柴油机及组件,并将产品完全出口至印度尼西亚销售。在常佳公司加工生产和出口过程中,相关识别指向的均是作为委托人的印尼PT ADI公司,并未影响上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上的正常识别区分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考虑到定牌加工是一种常见的、合法的国际贸易形式,除非有相反证据显示常佳公司接受委托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受托加工行为对上柴公司的商标权造成实质性损害,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常佳公司的定牌加工行为侵害了上柴公司的商标权。综上,二审判决认定常佳公司侵犯上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偏颇,依法应予纠正。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常佳公司的再审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再审开庭,并依据在先判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据理力争,终获得最高院的支持,维护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志霖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诉讼、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为客户赢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志霖法律将继续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