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霖律师事务所代理“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获胜诉 时间:2014-12-31 点击数:1514
返回列表“定牌加工”商标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疑难问题。近日,本所(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并获得胜诉。
2013年10月,常州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佳公司”)向印尼出口的一批柴油机组件上因标有“东风”商标被常州海关查扣,同时常佳公司被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公司”)诉诸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柴公司认为常佳公司出口的产品侵犯了其在国内注册的“东风”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百万余元。
常佳公司委托本所代理本案诉讼。本所律师经取证、分析,发现当事人系根据印尼一公司的委托进行的定牌加工,该印尼公司在印尼合法注册有“东风”商标,并明确约定加工的产品只能在印尼销售。经调查还发现,上柴公司曾在印尼注册“东风”商标,但已被印尼最高法院判决撤销。
本所律师认为,当事人常佳公司根据印尼方的委托生产相关品牌产品,并全部销往印尼,不进入我国境内市场流通领域,商品上的标识在我国境内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所以加工出口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故,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为证明我方主张,本所律师远赴印尼,取得了与本案相关的商标证书、判决书等若干重要证据。
2014年12月1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我方主张予以支持,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尊重了商标权利的地域性原则;在侵权判断方面,充分认识到了商标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
本案对于“定牌加工”类型的商标案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