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志霖观点 > 实务评论

IPO审核中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案例探析 作者:夏家林 时间:2022-12-20 点击数:1252

返回列表

作者简介

擅长领域:证券发行及融资、证券合规及争议解决

夏律师系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夏律师从事股票发行与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基金、企业改制、公司清算重组、企业兼并收购等领域法律服务,作为签字律师主办了多家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主办了多家企业公开发行债券项目,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顾问。


在申请IPO的科技型企业中,很多存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平台和资源设立,核心技术或专利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核心技术人员为高校/科研院所教师、科研人员等情形。就此类企业的相关审核关注要点,笔者梳理了22家上市公司的重点问题情况。具体如下:

图片

图片

由上表可以看出,审核机构重点关注问题集中于职务发明、教职工持股、兼职、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专利/技术许可、专利转让、竞业禁止等。

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职务发明问题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存在高校知识成果转化、教职兼职的科技创新性企业,这类问题在IPO审核中基本都会涉及。

(一)奥精医疗(688613)

问询:发行人的专利发明及其他非专利技术权中(包括在申请过程中的)由崔福斋作为主要创作人的具体专利发明或著作权情况,并说明是否属于崔福斋在清华大学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如属于,是否与清华大学约定了相关的成果归属,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回复:发行人现有已授权的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共 17 项,其中崔福斋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共 12 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共 13 项,其中崔福斋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共 7 项;崔福斋参与发行人“体外仿生矿化技术”“胶原蛋白提取和纯化技术”“矿化胶原基引导组织再生膜制备技术”“矿化胶原基人工骨膜制备技术”“矿化胶原基颅骨修复体制备技术”等核心非专利技术的研发,并在上述研究中形成相关专利。

崔福斋作为发明人的公司专利发明、其他非专利技术均系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完成的研究,未利用清华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清华大学材料学院不存在争议和法律纠纷。

2019 年 8 月 13 日,清华大学材料学院出具《确认函》,确认发行人所拥有的且发明人为崔福斋的专利以及非专利技术涉及的相关技术,并不属于清华大学的职务发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与清华大学无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臻镭科技(688270)

问询: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郁发新目前担任浙江大学博士生导师,发行人部分专利受让自浙江大学,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和浙江大学存在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当前技术或专利等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在浙江大学任职的职务发明等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回复:发行人专利或技术主要形成过程为①发行人业务发展过程中多年积累而形成的,该等技术及专利主要由相关技术的主要研发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利用发行人的设备、资源及个人知识、技术储备在各自工作业务岗位上研发而成。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郁发新,郁发新在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专利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提供理论研究路径指导以及基础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存在利用浙江大学物质或技术条件的情形,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在浙江大学任职的职务发明。②通过受让的形式取得。其中发行人出于技术储备向浙江大学采购的四项专利涉及实际控制人在浙江大学任职的职务发明,该等专利系发行人通过竞拍的方式以合理价格受让取得,交易价格公允,该四项专利尚未应用到发行人现有产品中,并非发行人现阶段的核心技术;另外,发行人出于资产独立性考虑,与无锡元核芯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所有变更为臻镭有限单独所有的一项专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在浙江大学任职的职务发明。该等继受取得的专利已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除发行人自浙江大学继受取得的四项专利外,发行人其余技术及专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在浙江大学任职的职务发明;发行人自浙江大学继受取得的四项专利虽涉及实际控制人在浙江大学任职的职务发明,但是,该等专利系发行人以合理、公允的价格自浙江大学受让取得,已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郁发新任职院系(浙江大学航空航天学院)出具的《确认函》,对于已产生的臻镭科技所属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该学院对此不持异议,不存在任何权利主张。

(三)中威电子(300270)

问询:实际控制人石旭刚直至2010年10月才辞去在浙江工业大学的职务。朱广信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之一,目前仍在浙江工业大学担任教师,承担教学科研工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石旭刚、朱广信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是否存在职务发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是否属于石旭刚、朱广信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3)提供浙江工业大学同意石旭刚、朱广信在发行人处任职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职务发明的确认文件。

回复:2011年1月28日浙江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证明》: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下同)的技术及产品系石旭刚、朱广信等人均为执行中威电子的工作任务,利用中威电子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所有中威电子的技术、产品、知识产权均不属于石旭刚、朱广信等人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

2011年4月27日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石旭刚、朱广信老师在校职务发明情况的说明》:中威电子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核心技术不属于石旭刚、朱广信在我校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

发行人2010年11月16日《杭州中威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工业大学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说明》:除《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联合申请协议》外,其他合同均已履行完毕,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经双方确认均为发行人独自享有,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或纠纷。发行人与浙江工业大学及石旭刚、朱广信之间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及劳动人事方面不存在任何纠纷。

石旭刚2011年4月10日出具声明与承诺:本人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不存在职务发明,在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任职及兼职期间存在的职务发明均系利用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取得;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的核心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均不属于本人,本人与浙江工业大学及中威电子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

朱广信2011年4月10日出具声明与承诺:本人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已完整地披露,没有任何遗漏。本人如在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任职及兼职期间存在职务发明均系利用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取得;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的核心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均不属于本人,本人与浙江工业大学及中威电子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

(四)相关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审核机构在审核时重点关注兼职人员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或技术情况、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确认文件等。结合审核要点,我们认为,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企业涉及职务发明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拟IPO企业在准备上市前,需要对公司的专利、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进行自查,核查是否存在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物质、技术条件取得的情形;对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加强背景调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任职的情形,核心技术人员应就其是否存在职务发明问题做出承诺或说明。

2、对于涉及职务发明、权属系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出于技术储备等原因需要该等专利或技术的,应当直面职务发明问题,可以通过向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方式,以合理价格受让取得,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3、对于存在教职工投资、兼职等情形的,拟IPO企业应提前谋划,尽早取得高校/科研院所的书面确认文件,明确专利、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系为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不属于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发明,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与高校/科研院所无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共有专利问题

拟IPO企业在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方式主要为合作研发与委托研发,合作成果主要以共有专利的形式体现。

(一)百克生物(688276)

问询: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拥有“病毒规模化培养技术平台”、“制剂 及佐剂技术平台”、“基因工程技术平台”及“细菌性疫苗技术平台”四大技 术平台;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21项国内发明专利中,12项为与其他方(吉林大学、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共有,9项为单独所有。请发行人说明:(3)上述专利及其对应的产品是否发生相关权属纠纷、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形。

回复:上述共有专利均尚未形成产品,公司不存在与共有专利相关的权属纠纷、 侵权情形。

根据吉林大学出具的《确认函》,“就本校与百克生物合作研发、委托研发、 共有技术/专利等事项,本校已就相关合作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双方签署 了相关合作研发协议、委托研发协议等,百克生物已按照相关协议向本校支付了相关费用。就前述共有技术/专利,均由百克生物单独实施,本校不得单独实施或者未经百克生物同意转让给第三方或许可第三方实施。本校与百克生物之间的科技成果转化安排,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本校的相关规定,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合法合规。本校与百克生物就人员任职、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共有专利等事项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和纠纷”。

根据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确认函》,“本学院与百克生物共有的专利 由百克生物单独实施用于生产时,无需取得本学院的同意。在未获得百克生物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本学院不会单独实施,不会将共有专利许可、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不会将共有专利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本学院和百克生物因共有专利产生任何收益,均由本学院和百克生物按照 1:1 的比例共享。本学院与百克生物就共有专利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和纠纷。”

(二)禾信仪器(688622)

问询:招股说明披露:除坚持自主研发外,公司也会与其他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进行合作研发,作为公司自主研发活动的有效补充。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共有知识产权在发行人的使用情况、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实际发挥的作用、目前存续状态,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在专利技术上对外部研发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回复:

1、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已授权专利中,与上海大学共有 26 项,与阜阳师范学院共有 2 项,与复旦大学共有 2 项,正在申请专利中,与阜阳师范学院共有 1 项。除前述共有专利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知识产权与其他方共有的情形。

涉及共有知识产权情形的专利,公司已与上海大学、复旦大学、阜阳师范学院等第三方就共有的知识产权(包括正在申请的)签署了相关协议,对专利的署名、实施、许可、转让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公司有权使用该等专利并取得相应的收益,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未涉及共有知识产权情形的专利,不存在侵犯其他高校知识产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相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因此,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共有知识产权在发行人的使用情况、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实际发挥的作用、目前存续状态,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在专利技术上对外部研发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公司共有知识产权系公司与上海大学、阜阳师范学院、复旦大学等第三方合作开发产生,公司与上海大学、阜阳师范学院、复旦大学就上述共有知识产权签署了《申请专利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公司与上海大学、阜阳师范学院、复旦大学共有的 31 项专利中,仅与复旦大学(2 项)约定共有权属人具有相关专利的实施权,且公司对该等专利可单独实施并享有全部收益,上海大学、阜阳师范学院均仅享有共有专利的署名权。同时,上述专利中仅有与上海大学共有的 5 项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相关,而且上海大学仅具有专利署名权,实质性权利均归公司所有。除此之外,公司核心技术对应的核心专利不存在与阜阳师范学院、复旦大学共有的情形。因此,公司与上述高校的共有知识产权不会对公司的资产完整性构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具备独立研发的体系,拥有独立研发的技术成果,核心技术不依赖于合作研发,发行人在专利技术上对外部研发不存在依赖,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集智股份(300553)

问询: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 8 项已获授权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5 项,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浙江大学以独占方式许可公司实施的 3 项专利,源于公司与浙江大学进行的技术合作。根据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合作形成的技术专利申请权及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发行人所有,但实际上浙江大学就其与发行人的技术合作成果先后申请并取得上述 3 项发明专利。律师工作报告提到:浙江大学实施有关合作项目的负责人为曾胜,曾胜之配偶曾以股权受让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请发行人:1、结合合作协议说明浙江大学单独申请专利的原因、发行人支付许可费用的原因,浙江大学是否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2、结合发行人与浙江大学的合作研发情况说明发行人研发及技术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对浙江大学的技术依赖;

回复:

1、结合合作协议说明浙江大学单独申请专利的原因、发行人支付许可费用的原因,浙江大学是否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

发行人与浙江大学分别于 2005 年、2007 年签订了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就该等协议项下的研发成果,浙江大学单独申请了三项专利由于发行人当时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在申请专利时,由浙江大学作为专利权人提出了申请,发行人参与合作研发人员作为发明人进行了署名,发行人享受免费实施该等专利的权利。

在接受外部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发行人逐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考虑到浙江大学已经取得专利的现实情况以及出于防范其他人使用该专利的保护性目的,发行人与浙江大学签订了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协议,向浙江大学支付了一定许可费用,以明确对上述专利的独占使用权。

在发行人与浙江大学初始合作时,发行人主要注重合作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权利,知识产权化意识不足。发行人在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之后,与浙江大学本着尊重现实并继往开来的原则签署了专利独占许可协议,将排除其他人使用该专利的共识进行明确化。双方以专利独占许可使用的方式弥补了早期合作协议中对专利申请权约定不明的问题,不存在浙江大学违约的情形。

2、结合发行人与浙江大学的合作研发情况说明发行人研发及技术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对浙江大学的技术依赖。

发行人与浙江大学进行技术合作的主要原因为,全自动平衡机市场机遇良好,需求迫切,独立研发耗费的时间、资金和人员较多,与浙江大学进行技术合作研发,可以快速推进研发和设计的进度,及时树立公司品牌形象,抢占市场先机。发行人研发团队全面参与了合作研发,逐步形成并已全面掌握了全自动平衡机核心技术。发行人已经形成了一支具有自主研发和设计能力的研发团队,可独立进行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

(四)相关建议

通过对上述案例分析,审核机构在IPO审核时重点关注合作及委托研发的具体内容、成果权属以及是否对高校/科研院所存在技术依赖等。结合上述案例,我们认为,拟IPO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在IPO申报前,梳理公司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项目情况,尚未签订合作研发协议的,根据审核关注要点对专利的署名、实施、许可、转让等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公司有权使用该等专利并取得相应的收益,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已经签订合作研发协议的,对照审核关注要点通过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合作时间、价款、研发成果归属或使用方式、保密条款等。

2、对于利权属约定不明确或者专利权属已经由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权利人申报的,公司可以采取受让或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专利的独占使用权,排除其他人使用该专利,避免对合作研发的共有专利等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3、针对审核机关重点关的核心技术依赖性问题,公司需要提前规划,建立独立研发体系,拥有独立研发的技术成果,确保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于公司自主研发,由内部研发团队进行产品涉及和技术创新,核心技术不依赖于合作研发,在专利技术上对外部研发不存在依赖,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转让问题

知识产权来源问题关系拟IPO企业的科创能力,通过转让、技术许可获得的知识产权也是IPO审核中经常被关注的问题。

(一)禾迈股份(688032)

问询:自浙江大学受让的专利技术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的关键性资产;受让专利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浙江大学及其相关主体的同意,专利转让作价及其定价依据、公允性;未受让专利前相关技术是否已在公司产品中进行使用,取得相关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或潜在法律风险。

回复:

1、自浙江大学受让的专利技术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的关键性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自浙江大学受让的9项专利技术中,2项专利技术的核心思想与“应用于微型逆变器的拓扑技术”核心技术相关,7项专利技术的核心思想与公司当前的核心技术具有同源性,但公司目前拥有的核心技术系经研发团队持续自主研发、迭代更新后形成的成果,其产业化应用形成的产品在成本控制、稳定性方面均已经过长期探索,具备优势。此外,前述7项与公司当前的核心技术具有同源性的专利技术中有5项专利的核心思想具有一定拓展性,其迭代更新的成果未来可用于户用储能逆变器等产品。因此,发行人自浙江大学受让的9项专利技术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键性资产。

2、受让专利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浙江大学及其相关主体的同意,专利转让作价及其定价依据、公允性

根据《浙江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细则》(浙大发科〔2016〕4 号,以下简称“《审批细则》”),禾迈股份与浙江大学的上述交易属于《审批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通过“到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的“科技成果转让”。

上述9项发明专利已完成权利人变更手续。根据浙江大学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关于确认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的函》,截至说明函出具之日,2016年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的“高增益电力变换调控机理与拓扑构造理论”与赵一、禾迈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存在法律纠纷。

上述 9 项发明专利在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 10 万元/项专利的初始价格系根据《审批细则》,由工研院拟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向科研院提交书面意见,经由科研院与成转委复审,并由校务会议终审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系根据《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规则》通过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形成,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且允许第三方参与,最终成交价格也达到了浙江大学专利转让的初始挂牌价格,因此专利转让价格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上述 9 项发明专利的受让程序符合浙江大学当时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相关主体审核通过,合法合规;专利转让价格具有公允性。

3、未受让专利前相关技术是否已在公司产品中进行使用,取得相关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或潜在法律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自浙江大学受让 9 项发明专利一方面是为了消除出现潜在法律纠纷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在前述受让专利设计过程中的核心思想基础上,由研发团队持续自主研发形成新的衍生技术,为公司逆变器产品的迭代更新提供技术支持、为公司未来的户用储能产品、光伏关断器与优化器产品做技术储备,因此公司当时的微型逆变器等产品主要使用公司自有非专利技术,不会涉及前述受让专利的直接产业化应用。同时,公司在设计电路拓扑的时候皆会确认设计成果是否与非自持专利雷同,避免出现专利侵权的情况,因此不会涉及受让前使用相关专利的情况。

此外,浙江大学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关于确认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的函》和浙江大学与发行人签署的研发中心合作协议的《终止合同》,均已确认浙江大学与发行人间无任何纠纷。综上所述,发行人在受让上述专利前取得的相关收入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优彩资源(002998)

问询:关于受让东华大学相关专利。2016 年 10 月 18 日,东华大学与恒泽科技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东华大学将其持有的 3 项实用新型专利、6 项发明专利作价人民币 100 万元转让给恒泽科技。请发行人说明: 1、东华大学转让该等专利履行的审批、审议程序,该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东华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2、相关专利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过程,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回复:

1、关于东华大学转让该等专利履行的审批、审议程序,该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东华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及教育部、科技部于 2016 年 8 月 3 日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根据东华大学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颁布的《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东华科〔2016〕6 号)的规定,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让价格小于等于 200 万元,由转化中心审批。转化中心负责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定价、评估、转让、分配等重要事项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东华大学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1)东华大学专利较多,2016 年起鼓励对外进行知识产权合作,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具体的执行程序是:主要发明该知识产权的老师对外寻找合作对象,与企业进行洽谈,达成协议后,报所在各院(部)或业务部门审批,其中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所在院(部)或业务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该成员在协议上签字,通过后报东华大学科研处(现东华大学科研处的职能分设为科研处与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外转让知识产权的职能由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承接,以下表述为“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批,并由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在专利转让协议上盖“东华大学科技服务专用章”。转让价格低于 200 万元的,由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批,对外协议定价的,公示 15 日无异议即可;原则上 1 个发明专利对外转让价格不低于 6 万元。第二年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将上年的知识产权合作情况报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上报教育部进行备案。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不对具体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批。上述程序一直执行至今。(2)江苏恒泽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受让东华大学 6 个发明专利、3 个实用新型专利也是适用上述程序,具体审批程序体现在协议上,上述专利的主要发明人王华平与江苏恒泽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洽谈,达成协议后在协议上签字,报所在院系材料学院审批,由当时的主管科研成果转化的副院长王宏志在合同上进行签字确认,报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批,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定价方式、价格等进行评估,同意后在协议上盖上“东华大学科技服务合 同专用章”。对外协议定价的,公示 15 日无异议即可;转让价格低于 200 万元的,由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批即可。(3)江苏恒泽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受让东华大学 6 个发明专利、3 个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东华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恒泽科技与东华大学签署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已由主要发明人王华平、所在材料学院当时的主管科研成果转化的副院长王宏志签字,并加盖“东华大学科技服务合同专用章”。

2、关于相关专利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过程、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根据东华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科技成果转让中心负责人确认,科技成果转让可以采用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如成果转让采用协议定价方式,则由转化中心在全校范围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

根据东华大学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恒泽科技受让东华大学若干专利权的确认说明》、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向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让中心负责人访谈确认,本次专利转让的价格系经双方平等协商并以协议定价方式确定,该定价方式符合东华大学同类资产处置的惯常方式,定价合理,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2017 年 10 月 24 日,东华大学出具《关于恒泽科技受让东华大学若干专利权的确认说明》,确认:“本次专利转让公示程序晚于专利转让合同签署日期和专利变更申请日期不影响本次专利转让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此外,本次专利转让价格无需再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以及教育部备案、审批程序,本次专利转让程序符合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东华大学对恒泽科技受让取得上述专利权的所有权无异议,本次专利转让合法、有效。”

(三)相关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审核机构于知识产权流转的问询主要集中于流转的知识产权是否涉及核心技术或核心资产、价格是否公平合理、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等。建议拟IPO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核查应对:

1、对受让或许可的知识产权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或核心资产的,公司应当如实披露给中介机构,并从研发体系、研发人员、研发成果等方面提前做好应对工作,证明核心技术系公司自动研发取得,不依赖于高校/科研院所。

2、关于转让程序方面,需要双方签订有效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出具有效的付款凭证、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专利权证书等,同时公司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并按照高校/科研院所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等。

3、关于转让价格公平合理方面,符合高校/科研院所内部制度规定的价格标准,可以第三方询价的方式进行比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双方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转让价格,保证价格的公允性。

4、关于权属瑕疵方面,公司梳理受让的知识产权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发明人、他项权利、权属瑕疵、受让流程等,发现并解决问题,必要时可以提前取得高校/科研院所关于受让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的证明文件,确保公司受让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