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志霖观点 > 实务评论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的实践问题 作者:胡礼新 时间:2022-12-07 点击数:428

返回列表

作者简介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筑,诉讼仲裁,资本市场与证券,投融资,并购,私募与投资基金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长期从事公司法律业务,特别是对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纠纷、股权融资、股权收购、私募股权等公司股权相关业务拥有极丰富的经验,被称为“股权守护者”。研究办理过九百多起公司法律事务。


笔者特别赞成我国持续推进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因为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

构建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是现实情况的需要,我们国家的司法资源确实紧缺,如果所有的民事纠纷都涌进法院,人民法院不管是诉讼还是执行都将不勘重负。

其实我国一直都有纠纷多元化解决的传统,如一直被提倡的“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了贯彻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确定50家第一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2018年,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正式上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0年,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面得到应用,平均每分钟就有66件矛盾纠纷在平台上进行调解,每天有近1.7万件,也就是不到2秒钟就有一件案件成功调解在诉前。可以说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笔者在代理工作过程中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有以下感受:

一、调解工作的具有现实的广泛需求

因为有些当事人并不是只想要一个最终结果,而是想合理合法的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有些人提起诉讼只是为了能让对方正式的与他商谈,不要一直避而不见也不理会。我之前代理过一个案件,被告是经营草坪买卖的,原告有一个劳务团队,从2005年开始为被告提供草坪起草等工作,但因为他们结算的不清楚,而原告自己记账也是记的很混乱,原告其实就想让被告配合他把账对清楚,但被告就完全不理他了。还有一些当事人的纠纷是因为双方都不懂法,只想找个说理的地方,让他们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权利义务。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民调解员或社会层面的调解组织出面,就能帮忙解决实际问题,如北京电视台的两档节目《第三调解室》和《向前一步》,几乎每一期节目都能解决一些棘手的民事纠纷。

二、调解工作的难点

在工作过程中,笔者也发现了一些贯彻调解的难处,除了真正有工作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大多数人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以及各种可以提供调解工作的社会组织根本没有清晰的认识,甚至对“和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到底有何差别也不了解。且人们普遍最相信法院,也知道法院的裁判文书才是有效力的。所以往往各法院中的“调解室”都人满为患,但律师事务所的“调解室”却无人问津。许多商事纠纷之所以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也是因为担心自己公司的诉讼相关信息会直接体现在各种企业信息信用查询APP上,而不是出于对仲裁委员会的信任。

另外,调解工作不但需要调解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还要有强大的沟通协调能力并且能够承担高强度的工作,尤其是与家庭相关的民事纠纷,许多家庭纠纷根本不是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如果是一位年轻还没结婚的调解员,恐怕对这种纠纷更是无从下手。因此,找到合适又匹配的调解员也是很难的一部分。

三、诉前调解沦为延长审限的手段

在部分法院,诉前调解程序已经完全沦为法官延长审理期限的一种手段,有些法院在立案的时候会强制要求原告签署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以及《委派调解告知书》。但立案之后根本没有调解员联系调解事宜,后续法官在开庭过程中也是根据法官个人的特点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同类型的案子,有些法官就强压着调解,开庭三次都不走正常庭审程序,每次都是直接要求调解,也有些法官开庭完全不提调解,只是在正常庭审程序结束后,问一句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就结束了。

因此我们国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多的成果,但确实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落实,因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也是我们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