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霖研究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月1日起施行,这些变化与你息息相关 时间:2025-06-26 点击数:174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决长期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拖欠问题,尤其是被大型企业、政府部
门和事业单位拖欠款项导致的经营困境。
1 适用主体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
微型企业;
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
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2 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3 对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小企业的影响
(1)限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交付之日起30日,最长付款期限不
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应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完成付款,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条例》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
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2)禁止约定背靠背条款:约定背靠背条款可能无效
以往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订立合同时,经常约定上游企业回款后再按比例支付下游中小企业款项,因上游企业怠于
支付或大型企业怠于催款导致无法回款,迟延支付下游中小企业的情况屡见不鲜。
有鉴于此,《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
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如上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
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第一条规定一致。
即: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
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
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也即,若在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则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
202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三个涉及“背靠背”条款案例,均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不予以认定。
(3)不得对支付方式滥设门槛,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既往交易中,大型企业经常强制中小企业使用商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变相延长账期,甚至于最终交付的商票根本无法
承兑,既拖延了款项支付,还给中小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
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4)明确逾期付款支付利息:加重违约成本
因交易主体的不对等性,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未能约定逾期支付利息,或约定的利率极低,大型企
业甚至将其对中小企业的应付账款作为融资成本极低的资金使用。新《条例》明确了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即便双方
并未在合同明确约定未支付违约金,中小企业也能依据本条款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
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
利息。
(5)禁止通过保证金加重中小企业负担
《条例》明确了保证金应限定在特定种类,保证金不应限定为现金形式,且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金额和比例支付。
种类限制:禁止工程建设中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的其他保证金。
保证金形式:禁止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应当接受。
保证金比例:不同性质的保证金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 2%。”
履约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
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
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
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
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这是全国统一的存储比例区间范围。”
退还要求:禁止不按约定返还保证金。
(6)禁止拖延验收结算,无争议部分按期结算
《条例》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
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条例》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即使存在部分争议,但无争议部分的款项必须按期结
算。
(7)法律后果: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
《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
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
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
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4 对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议
针对存量的交易,自查留存的合同、采购订单、付款记录,自行核查后,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相应款项,避免被列入
失信名单。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及时修订合同文本,如合同文本中涉及“背靠背”条款;限制支付方式;违规设置保证金
种类、金额、比例等与《条例》规定相悖的条款,应予以调整。
企业内部应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交易专项管理台账,完整记录合同签订时间、交付时间、应付款日及实
际支付日等关键信息;实施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监控支付节点的合规性。
5 对中小企业的建议
合同订立:在与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明确付款期限,付款条件,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条款。
合同履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并保留履约证据,满足付款条件及时请求付款。为避免关系破裂,亦可通
过分期或抵押担保等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事后维权:
行政投诉:可搜索“全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提交合同、履约证明、催款记录。
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
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信用惩戒:若投诉后仍未解决,可申请将拖欠方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限制其贷款、招投标。
法律诉讼
诉讼准备:整理证据清单(合同+履约证明+催款记录+利息计算表);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