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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霖代理的“怡口”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再审诉讼获得成功,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 时间:2021-02-07 点击数: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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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5日,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222号行政判决书, 志霖代理的“怡口”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再审诉讼案件获得胜诉。最高院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字第5035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252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153777号关于第15826366号“怡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15826366号“怡口”商标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否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水垢剂、再生剂、树脂再生剂、软水再生剂、软水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家用和商用水处理设备维修和保养”等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的重合性,其销售渠道和面向的消费群体亦存在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盐、盐类(化学制剂)、盐(原料)”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功能、用途相差甚远,销售渠道和面向的消费群体不存在特点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被诉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金英杉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再审开庭,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终获得最高院的支持,维护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志霖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诉讼、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为客户赢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志霖法律将继续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