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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霖代理隆基“LONGi”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获得胜诉 时间:2019-12-27 点击数: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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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2018)京73行初115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我律所代理的原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LONGi”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获得胜诉。

原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全球最大的单晶硅产品制造商,全球领先的太阳能电力设备制造商和国内A股单晶硅龙头上市企业。2017年4月26日原告隆基股份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LONGi”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电站自动化装置,配电控制台(电),磁性材料和器件,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碳精棒,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单晶硅”。商标局经审查后决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 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商品上驳回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松讯达中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384455号“LONGJI”商标近似(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申请商标与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13746号“LONGDI”商标近似(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后经过复审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仍然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2018年11月,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起了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三程序。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原告对其在先注册的“”、“”等系列商标等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延续性注册,相关公众不会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误认;三、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原告已委托我方对引证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的撤三程序。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均已被撤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事实不复存在,法院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裁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做出决定,本院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61419号关于23816058号“LONG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本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时间,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志霖律师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志霖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诉讼、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为客户赢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志霖法律将继续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