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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霖新闻 | 志霖程福元律师代理成都诈骗案获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法律地位等同无罪,子女政审不受影响

发布时间:2026-03-31 点击数:40

志霖新闻 | 志霖程福元律师代理成都诈骗案获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法律地位等同无罪,子女政审不受影响


2026年3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涉嫌诈骗一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案件经两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依法终结刑事诉讼。此类“存疑不起诉”在法律上视为无罪,不产生犯罪记录,不影响当事人子女的政审、升学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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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200万元)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批准逮捕。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尚待核实,先后于2025年2月13日、4月28日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后,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阶段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7月12日,当事人已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程福元律师认为,本案中,检察院明确指出“证据不足”,属于典型的“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核心在于,经过法定程序(包括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此情形下,法律上应推定被不起诉人无罪。因此,存疑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在现有证据下,当事人的行为未被依法认定为犯罪。


社会普遍关注,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否会留下“案底”,进而影响子女的公务员、军校等政审环节。当事人获得的存疑不起诉决定,直接基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在法律上其地位等同于无罪。被不起诉人可以依法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因此,当事人的子女在报考普通公务员、事业单位、参军、升学等需要政审的环节,通常不会因此事受到影响。


在当事人案的辩护意见及检察院的类案检索材料中,一个反复出现的焦点在于如何区分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辩护人曾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多份法院无罪判例,主张当事人与报案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协议和还款行为(已还款11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程律师提供的参考案例也显示,在多个诈骗无罪判决中,法院的裁判要旨均强调:认定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借款时身份真实、有还款意愿和部分还款行为、未逃匿,且双方存在一定信任基础,则难以认定构成诈骗罪,相关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当事人案最终走向存疑不起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中罪与非罪界限的审慎把握。程福元律师表示,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首先,它切实保障了公民不受错误追诉的权利,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实践,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冤错案件。其次,对于当事人个人及其家庭而言,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法律上的清白,使其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避免了因长期羁押或背负“罪犯”标签带来的家庭困境(如其辩护人所陈述的抚养子女、赡养患病母亲等经济压力)。最后,此案也向社会公众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明确了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其与“案底”的区别,消除了部分公众对此类法律问题的误解和担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公正司法的温度,体现在对每一个个体权利的细致呵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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