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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霖顺利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时间:2021-08-02 点击数: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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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经修订后正式实施。《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为落实上述备案要求,加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020年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要求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备案。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依据《证券法》、《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备案申请。2021年7月3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律师事务所备案”栏目的公示名单,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已成功完成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务备案登记,成为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律师事务所

备案完成后,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及各地分所将依照严格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继续为现有客户和新客户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证券法律业务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五)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七)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